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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