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
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勞動檢查
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實施檢查之公文函件。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
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外國
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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