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團體)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
  定: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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