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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得轉介領有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為 其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領有理療按摩 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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