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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並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 業者繳費明細等基金收支保管情形彙整報表送交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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