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名稱及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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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
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
、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
職。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為使本部各環境保護基金規定體例一致,並為
符管理實需,酌修文字;另將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修正為「最長二
年」。
二、增列第二項,為落實性別平等,增訂任一性別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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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立法理由〕 為使本部各環境保護基金規定體例一致,並為符管理實需,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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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第六條修正條文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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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本部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業
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
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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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累積賸餘。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屬信託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累積賸餘,爰予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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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本部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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