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
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
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
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九條第三項移列至該條第四項,修正第二項準用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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