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069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2條、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3038235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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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40382100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4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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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50380479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34條;增訂第47條之2;刪除第4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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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3815970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 至第4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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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043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8條、第19條、第31條、第33條、第35條、第45條、第49條條文,除第 18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1款自107年4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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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0003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5條、第10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33條、第40條、第41條; 刪除第47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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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4年2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069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2條、第1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考量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
)疫情及地緣政治影響,營造工程物價波動大,連帶影響加油站、漁船加
油站建造成本,已與過去有明顯差異,為合理反映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
建造成本,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有關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基本配備建造成
本上限金額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增訂調整機制,另配合修正
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準用條文之項次。

法規異動

修正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
    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
    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
    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
    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建造成本、設置地區
、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另行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視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較前次調整之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十時,參酌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設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公告調整前項基本配
備建造成本上限。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考量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及地緣政治影響
    ,營造工程物價波動大,連帶影響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建造成本,已
    與過去有明顯差異,為合理反映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建造成本,爰
    參酌建造成本、設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情形等因素,重
    新估算目前加油站基本配備建造成本,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辦
    理,以符市場實況。
三、增訂第三項。考量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建造成本受營造工程物價波
    動影響,爰增訂調整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
    布之最近一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百分之十時,參酌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設置地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
    持計畫情形等因素,公告調整之。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參考「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統
    計值之累計成長率及法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規費進行檢討調整。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本條修正發布前,已提出補助申
    請並獲補助金額核定或補助金額上限核定者,適用舊法;於本條修正
    發布前已提出補助申請但尚未獲補助金額或補助金額上限核定者,適
    用新法。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者,適用舊法規。
五、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
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
    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
    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九條第三項移列至該條第四項,修正第二項準用之項次。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
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
    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
    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完整條文請參閱附件)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九條第三項移列至該條第四項,修正第二項準用之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