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
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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