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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341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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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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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788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 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7條第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 2月6日起改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 60 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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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