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予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財政部於接管命令中,如未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職權予以停止者
  ,股東會會議由接管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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