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
  優先,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相關訓練
  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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