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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之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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