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理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參與調處之調處委員,應自 行迴避,但得代表或代理當事人說明: 一、當事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二、與當事人間有信託、委任或僱傭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