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對受理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參與調處之調處委員,應自
行迴避,但得代表或代理當事人說明:
一、當事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二、與當事人間有信託、委任或僱傭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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