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
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
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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