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除共同科目得由金管會指定之測驗單位
  辦理外,其餘專業科目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辦理,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金管會核備後實施。
  前項委託雙方應簽訂契約,並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辦事項之範圍及其執行程序。
  二、雙方當事人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範圍。
  三、受託機構應提供辦理本測驗之相關業務資料;遇調整報名費時,並
      應洽商本公會意見與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四、其他影響考生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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