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出前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決算,交由本會彙整提經理、監事聯席會
議審核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各委員會應依核定之年度計劃及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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