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本會為有效推動業務依一般行政業務及政府委辦業務分別設置委員會。一
般行政業務項下設置投信業務拓展、投資業務及風險管理、法遵稽核及基
金事務、投資顧問業務、境外基金業務、兩岸及國際事務、會務及產業推
廣、自律、金融科技及資訊安全、永續發展等十個委員會。政府委辦業務
項下設置審查委員會。
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設置會員投顧組及投顧事務組,自律委員會設置基金
廣告組及媒體證券分析組。
各委員會得依業務所需,分設不同性質之專業組別。
〔立法理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期貨業永續轉型執行策略」,為
符合全球重視 ESG相關議題之趨勢,指示增設「永續發展委員會」,建立
證券期貨業推動永續發展及環境( E)、社會(S)及治理(G)事項之溝
通協調及政策擬定諮詢平台,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

本會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應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若委員會下
設專業組別,由每組各設置副召集人一人,不受前述副召集人人數之限制
。由理事長遴選提報理事會備查。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九人,但委員會分設專業組別,則每
組委員設七至十九人,不在此限。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
數,由召集人就會員代表、會員幹部或本會理、監事中遴選,並提報理事
會備查。委員出缺增補時亦同。
為擴大會員參與本會委員會之運作,同一會員擔任一委員會前項人數,至
多一位;每位委員至多可參加二個委員會。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之任期為三年,但不得超過當屆理事會之任期,
連選得連任。遇有缺額時,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補足之,均以補足原定
之任期為限。
若委員會之職掌兼具投信、投顧之性質者,則委員會中,代表投信與代表
投顧之委員人數應維持平衡,但兼營投信或投顧事業者,其委員人數不得
超過各該業務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自律委員會為強化會議公平及客觀性,得聘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派任之合適人選擔任外部委員,其人數為3至5人。
外部委員對討論議案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載明於自律委員會議事錄
;出席之外部委員達1/2以上對審議案件有意見者,應續提下次委員會再
行討論。

本會政府委辦業務各委員會之組織、人數、產生及召集方式,依各該委辦
業務委員會組織細則之規定辦理。

本會一般行政業務設置各委員會之職掌分別如下:
一、投信業務拓展委員會
    (一)有關投資信託業務之企劃、行銷、通路暨退休金業務之發展、
          聯繫、協調、改進及範圍擴增事項。
    (二)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三)其他相關事宜之處理事項。
二、投資業務及風險管理委員會
    (一)有關投信投顧事業經理之各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基金之運用範
          圍、投資交易與流程、投資風險管理等之相關法令、規章之研
          究與建議事項。
    (二)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三)其他相關事宜之處理事項。
三、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委員會
    (一)有關投資信託業務之法遵、稽核、基金事務、基金會計等業務
          之發展、聯繫、協調、改進及範圍擴增事項。
    (二)有關投資信託業務之法遵、稽核、基金事務、基金會計等業務
          、新種作業模式之相關法令、規章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三)有關全權委託業務相關法令、規章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四)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宜之處理事項。
四、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
    (一)有關投資顧問業務之發展、聯繫、協調、改進及範圍擴增事項
          。
    (二)有關投資顧問業務、新種業務之相關法令、規章之研究與建議
          事項。
    (三)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投資顧問業務事宜之處理事項。
五、境外基金業務委員會
    (一)有關境外基金業務之發展、聯繫、協調、改進及範圍擴增事項
          。
    (二)有關境外基金投資人服務事項。
    (三)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境外基金業務事宜之處理事項。
六、兩岸及國際事務委員會
    (一)有關蒐集、研究兩岸及國際之證券投資信託、顧問及資產管理
          法規及市場發展相關資訊,並提供會員參考。
    (二)有關舉辦兩岸及國際之證券及資產管理相關研討會、座談會、
          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兩岸及國際之資產管理事業交流事宜之處理事項。
七、會務及產業推廣委員會
    (一)有關會費、業務費及經費之籌措,管理與運用之研議。
    (二)有關本會財務之稽核及預算、決算之編擬事項。
    (三)有關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
          辦法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四)有關會員員工進修、各項活動之舉辦事項(參觀、演講、講習
          、體育、康樂等)。
    (五)有關出版刊物之編輯、投信投顧產業業務推廣與宣導等事宜。
    (六)有關本會各項活動之發佈、聯絡事項及公共關係之研議、擬案
          、執行。
    (七)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八)有關其他財務、教育訓練、公共關係事宜之處理事項。
八、自律委員會
    (一)有關自律公約之擬定、執行與督促會員自律事項。
    (二)有關會員自律事項之獎勵及懲處事宜。
    (三)有關調處會員間、會員與投資人間之營業上請說及糾紛事項。
    (四)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五)其他有關會員自律事宜之處理事項。
九、金融科技及資訊安全委員會
    (一)有關投信投顧事業金融科技及資訊安全業務之發展、聯繫、協
          調、改進及範圍擴增事項。
    (二)有關投信投顧事業金融科技及資訊安全業務相關法令、規章之
          研究與建議事項。
    (三)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四)有關其他相關事宜之處理事項。
十、永續發展委員會
    (一)有關投信投顧事業永續發展業務之發展、聯繫、協調、改進及
          範圍擴增事項。
    (二)有關投信投顧事業永續發展業務相關法令、規章之研究與建議
          事項。
    (三)有關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綱要、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
          報告事項。
    (四)有關其他相關事宜之處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同上,新增第十款有關永續發展委員會之職掌項目。
二、另為利文義,酌修文字。

(刪除)

本會一般行政業務各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一次,必要
時得臨時召集之。
除本會相關規章辦法另有規定外,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
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正反雙方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各該委員會議或相關聯席會議。因故無法親自出席
時,應委派相當職權並熟稔該次會議議案內容之人選出席。連續缺席達二
次者,視同辭任,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
本會各委員會委員離開原任職公司時,視同辭任。其如於轉任其他會員公
司後,仍有意願擔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依本組織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自律委員會之會員委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或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
    執行業務期限尚未屆滿者。
二、所屬會員公司最近一年內受主管機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3
    條第 2款至第5款之處分;或警告處分達2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達新臺
    幣120萬元以上。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召開後,若新任召集人或委員尚未遴選前,如有緊急重
要議題需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得由原任召集人及委員開會討論之。

本會各委員會舉行委員會議時,非本會會員公司之委員出席時,得視本會
財務狀況酌發出席費或交通費。
前項發放標準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除開會通知外,不得自行對外行文。

非該委員會委員未經該委員會召集人同意不得出席。
委員會列席人員,得經主席同意陳述意見及作事實說明,但無表決權。

各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出前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決算,交由本會彙整提經理、監事聯席會
議審核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各委員會應依核定之年度計劃及預算執行之。

本會各委員會得視需要,另訂定組織細則。

本規則及依本規則訂定之有關規章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分別報
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