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向非專業投資人 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委託人,對有 價證券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 管機關對辦理業務之核准,使委託人認為政府已對該有價證券提供保證, 並應依管理規則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