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指定或設置適當的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負責規劃、
執行與監督風險管理相關事務。該單位得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風險
性質與營運活動,指派專責單位或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
〔立法理由〕
明訂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之設置及組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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