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合作社)及主管機關指
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及通訊處
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財產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