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1號 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007513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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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2075054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92年7月30日奉財政部臺財保字第 0920705164號函核定發布「財產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基本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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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0980261576 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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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5590 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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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2988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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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23391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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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3961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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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904942391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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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104919831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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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1394471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增訂第8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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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4946281號 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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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304911411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一,自113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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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1號 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係為利外界知悉數位保險公司受創新保護
之保險商品或服務範圍,修正第十一條,明定數位財產保險公司應揭露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

法規異動

修正

其他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其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
    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
四、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其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
五、數位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試辦或創新實驗之創新型保險商
    品或服務名稱、足資他人辨識其創新範圍之相關資訊,及其他保險公
    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期間。
六、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事項應於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二、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三、第三款事項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揭露。
四、第五款事項應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經核准之日起十日內揭露。
〔立法理由〕
一、為利外界知悉數位保險公司受創新保護之保險商品或服務範圍,除主
    管機關於網站揭露外,並參考專利權應予週知,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與
    第二項第四款,明定數位財產保險公司應揭露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
    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
二、第一項第五款移列為第六款,第二項併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