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
免職處分人員,於存保公司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
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先向存保公司申請複核;存保公司應於收受申請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考人如仍有不服,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
起三十日內,檢同證件,向本會申請再複核,本會如認為原處分理由不充
足時,應通知存保公司撤銷原處分或另為處分,如認為原處分有理由時,
應予駁回。
前項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
行,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存保公司核
定之日起執行。
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立法理由〕 一、參照財政部所屬事業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訂定。
二、第一項年度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免職授權由存保公司
核定。又存保公司人員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考量免職處分
足以剝削國營事業人員之工作權,爰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
保障法相關規定訂定免職處分之救濟規定;本會為存保公司之主管機
關,爰規定受考人如對存保公司所為免職處分之複核結果不服,得向
本會提起再複核,以維護存保公司人員權益。
三、第二項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核,授權由存保公司核定,並規範年度
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
功之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存保公司核定之日起執
行。
四、年度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應予免職人員,於免職通知
應附註受免職處分人員於收受免職通知書之次日起停職。至自確定之
日起執行,係指於救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之日執行。查受免職處分
人員於收受免職通知書後,即以該免職令作為救濟之標的及救濟程序
之開始,存保公司於下列救濟程序終了後,免職確定時辦理書函通知
受免職處分人員執行日期:
(一)受免職處分人員收受免職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未提起複
核,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免職。
(二)受免職處分人員收受免職通知書後提起複核,經駁回後,於收受
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未向本會申請再複核,自期滿之次日
起執行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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