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自一百年起股權管理由
財政部移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移撥後人員身分
及業務性質並未變更,為利人員權益保障,前經行政院一百年三月三日院
授人企字第一0000二二七七八一號函核復同意存保公司繼續比照財政
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所屬事業考核辦
法)等八種人事法令規定。
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總處給字第一0四00四五四
三一號書函略以,審酌存保公司移撥本會已逾四年,仍請儘速訂定存保公
司相關人事法令,爰參照財政部所屬事業考核辦法,訂定「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俾使存保公司人員考核事項之基本原則能維持前後一致性。
本辦法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主管考評所屬人員應客觀公平,並予適當之獎懲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條)
四、考核區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及專案考核。(第四條)
五、平時考核之獎懲及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第五條)
六、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及一次記二大過之獎懲基準及獎懲結果。(第
六條)
七、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上限。(第七條
)
八、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等第及分數。(第八條)
九、考核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由存保公司依需要訂定、不得考核列
甲等之基準、考核列丁等之基準。(第九條)
十、年度考核各等第核定結果。(第十條)
十一、另予考核各等第核定結果。(第十一條)
十二、免職處分之救濟規定及考核結果執行時間。(第十二條)
十三、考核程序、人事評審會之組成方式。(第十三條)
十四、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第十四條)
十五、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核程序。(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