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22
人,瀏覽人次:
9678069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 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立法理由〕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收取年費及服務費,俾利業務運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