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
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立法理由〕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收取年費及服務費,俾利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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