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
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得納入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管理紀錄之一部,其保存期限為六
個月。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設置者自行訂定。
〔立法理由〕
明定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日誌應記載事項、格式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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