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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 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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