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
  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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