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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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管收條例 中華民國069年07月23日 (現行法規)
  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
  一、審檢分隸後,各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各
      高等法院擬定之「管收所規則」,自應由司法院核准。惟依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
      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本規則有涉及被管收人之規定
      ,按其性質宜予發布,俾眾週知,爰將條文未「核准」二字修正為
      「核定發布」。
  二、高等法院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爰將本條文中之省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