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
  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