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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本條例規定之準用)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 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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