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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輔佐人應依少年年齡及心智成熟程度,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 保護少年之人所能理解之適當方式,告知進行之程序、情形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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