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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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