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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