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