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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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