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
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
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
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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