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動態報告及分佈圖。
  (二)各項給付件數與金額月報表。
  (三)各聯合門診中心,各特約醫療機構各科就診人次與每月平均人次
        表。
  (四)本保險有關各項統計資料表報。
  二、承保機關所送書表,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
      療改進小組審議,必要時,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委員會議及小組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
      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決議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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