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會工作人員之職責及應遵守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

第二章  職責分配
  本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職責如左:
  一、籌劃推展會務。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調配督導考核所屬人員工作。
  四、綜核文稿。
  五、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本會設一、二、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掌管業務監理、財務監理
  、爭議審議、總務等業務。

  本會專門委員、組長、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雇員分別辦理指定
  工作。本會得就專門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處理
  會務。

  第一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法制之研究及改進建議。
  二、本保險業務報告暨統計資料之核簽。
  三、本保險業務及醫療機構作業實況檢查計劃之擬訂。
  四、本保險業務督導改進計劃之擬訂。
  五、本保險醫療業務改進及其視導計劃之擬訂。
  六、本會委員會議及醫療改進小組會議議程之擬訂。
  七、本會委員會議及醫療改進小組會議案之處理暨關係文書之彙集整理
      。
  八、交辦事項。

  第二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財務之研究與建議。
  二、本保險財務報告之核簽。
  三、本保險預算、結算、決算案之核簽。
  四、本保險會計帳冊憑證之檢查。
  五、本保險責任準備積存運用狀況及動用程序之核簽。
  六、本保險事務費預算及其收支狀況之核簽。
  七、本會基金監察與經費稽核小組會議之籌辦及審議案暨關係文書之彙
      集整理。
  八、交辦事項。

  第三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審議案件之簽辦。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修訂審議案之簽辦。
  三、本保險醫療及給付問題之研究與建議。
  四、本保險醫療顧問會議與法律顧問會議之籌辦,審議案暨其關係文書
      之彙編整理。
  五、交辦事項。

  第四組職責如左: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
  三、出納與庶務。
  四、公務、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
  五、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
  六、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
  七、交辦事項。

  本會人事及會計工作,各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三章  工作規範
  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動態報告及分佈圖。
  (二)各項給付件數與金額月報表。
  (三)各聯合門診中心,各特約醫療機構各科就診人次與每月平均人次
        表。
  (四)本保險有關各項統計資料表報。
  二、承保機關所送書表,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
      療改進小組審議,必要時,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委員會議及小組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
      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決議案之處理。

  第二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及其明細表。
  (二)損益計算表及其明細表。
  (三)月份財務狀況報告表及其有關明細表。
  (四)提存責任準備運用報告表。
  (五)事務費預算數與實支數比較表。
      上項書表,應隨時審查,簽具意見,作為審查預決算之參考。
  二、承保機關報由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審核書面報告及年度預算、半年結
      算、年度決算與年終總報告,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
      請本會基金監察小組,經費稽核小組審議,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對本保險財務及資金運用實況,應隨時注意檢討,擬具改進意見,
      簽請核定後,送請本會基金監察,經費稽核兩小組審議,如有實地
      檢查必要,應提請委員會議決定。
  四、基金監察及經費稽核兩小組會議日期與議程應先請示辦理,會議前
      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
      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
      問會議或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修訂審議案件,送請本會醫療
      顧問會議審議。
  三、本保險在醫療或給付方面,認有改進必要時,應簽提書面意見,送
      請醫療顧問會議,或送請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四、前項顧問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
      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五、顧問會議記錄暨關係文書應妥慎整理保管。

  第四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會印信、官章、戳記應填重典守。
  二、收到文書案件,依次編號、摘由登記、先送執行秘書批閱後,再分
      送各組簽收。
  三、文書案件之打印、繕校與發文之登記、編號、用印、封發後,應整
      理底稿歸檔,未辦結之文件,分別送還原承辦人保管。
  四、收到機密文件或親啟書函後,應即送執行秘書或收件人親啟,不得
      拆封。
  五、按時領發員工薪資與報領實物配給,並辦理員工福利。
  六、採購公用物品文具紙張,應登記保管分配使用。
  七、列冊登記用具、財產與圖書雜誌資料,並注意維護與保管使用。
  八、辦公房舍之修繕與維護,並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與環境整潔,尤須注
      意安全管理。
  九、管理並督飭工役勤慎服務,及辦理員工交通事務。
  十、各項會議會場之佈置及委員會議速記或錄音之置備。

第四章  會報
  本會工作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隨時召集之。

  本會年終應舉行工作檢討會報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之。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規定未盡事項,由執行秘書依有關規定處理或請示主任委員後處
  理之。

  本細則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