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
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第一項依相關立法體例,刪除「以命令」等字。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考量需配合未來
基金管理機關及銓敘部組織法調整規劃,爰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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