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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審計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於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 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 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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