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區域內全體會員分區選舉代表組成之,均無
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由市主管機
關依左列標準核定之。
一、區域灌溉面積在二萬公頃以上不滿三萬公頃者二十九名至三十一名
。
二、區域灌溉面積在一萬公頃以上不滿二萬公頃者二十五名至二十七名
。
三、區域灌溉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上不滿一萬公頃者二十一名至二十三名
。
四、區域灌溉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下者十五名至十九名。
前項會員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任耕作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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