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區域內全體會員分區選舉代表組成之,均無
  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由市主管機
  關依左列標準核定之。
  一、區域灌溉面積在二萬公頃以上不滿三萬公頃者二十九名至三十一名
      。
  二、區域灌溉面積在一萬公頃以上不滿二萬公頃者二十五名至二十七名
      。
  三、區域灌溉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上不滿一萬公頃者二十一名至二十三名
      。
  四、區域灌溉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下者十五名至十九名。
  前項會員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任耕作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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