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合作式實驗學校招生原則如下:
  一、招收之班級學生人數,高中、高職每班至多四十人;國中每班至多
      三十五人。
  二、第一年每班不得低於三十人,第二年起依前述人數規定招收學生。
  三、前項招生對象,國中不受現行學區限制。高中、高職學生來源依當
      年度入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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