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由教
  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國民中學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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