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
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通知學生學籍相關之權
利及義務。
評議決定如維持原輔導轉學處分,學校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視學生之學
習狀況,於輔導期限內主動協助學生轉學,學校應將輔導情形作成書面紀
錄存查。
前項輔導期限由學校自行訂定,但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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