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 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通知學生學籍相關之權 利及義務。 評議決定如維持原輔導轉學處分,學校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視學生之學 習狀況,於輔導期限內主動協助學生轉學,學校應將輔導情形作成書面紀 錄存查。 前項輔導期限由學校自行訂定,但不得少於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