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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校學籍資料表冊應依下列期限函報教育局備查: 一、新生名冊:註冊後一個月內。 二、轉入生名冊:註冊後二個月內。 三、畢業生名冊: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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