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
      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
      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
      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
      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
      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
  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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