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動物園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時,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將捐款之經費用
途告知參與動物認養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動物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二、參與國內外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三、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四、執行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所需之費用。
五、改善動物既有圈養環境之設施設備。
六、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七、發展野生動物醫療及疾病管理相關技術。
八、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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