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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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透過動物認養活動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野生動物保育、研
究及教育工作,提升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圈養動物福祉,
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動物園。

動物園辦理之動物認養活動,分為一般認養活動及專案認養活動,並依活
動內容及性質開放個人及團體參與。

一般認養活動,指以物種為對象,捐贈一定金額予動物園之動物認養行為
。

專案認養活動,指以捐贈金錢或其他方式參與動物園所擬具動物典藏、保
育研究、展場更新、教育推展等非經常性業務之專案計畫認養行為。

動物園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應擬訂動物認養活動計畫及認養金額基準,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前項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應明定認養經費用途之具體內容及其運用優先順
序,並公告周知。

動物園應發給一般認養活動參與者動物認養卡,參與者得於動物認養卡有
效期限內憑卡入園。
動物園應依前項參與者憑卡入園之次數,自動物認養專戶撥付相當於門票
之金額繳交市庫。

動物園得邀請一般認養活動參與者參加動物認養相關活動,並得協助專案
認養活動參與者宣傳其參與認養活動之成果。

動物園應定期發表認養活動之成果,或將成果融入推廣教育計畫。

動物認養活動捐款由動物園設立動物認養專戶存儲,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運用,並定期公開收支及運用之情形。
動物園應設置動物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負責動物認養專戶經費之運用與
管理,該委員會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動物認養活動之捐贈款項,由動物園優先針對認養物種之保育、研究、教
育及飼養管理等工作妥善運用。
動物園動物認養捐款之管理運用相關事項,依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捐
款管理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

動物園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時,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將捐款之經費用
途告知參與動物認養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動物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二、參與國內外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三、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四、執行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所需之費用。
五、改善動物既有圈養環境之設施設備。
六、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七、發展野生動物醫療及疾病管理相關技術。
八、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動物認養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必要時得委外辦理或與民間機構合作辦理。

動物認養活動經費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並按月編製報表,陳
報教育局,轉送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
計處備查。

動物園停止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時,動物認養專戶經費應予結算,餘存權益
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