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該次就診之日起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應於提起訴訟後提出申請,至遲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六個月內提出。
三、緊急生活費用及緊急庇護費用: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家防中心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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