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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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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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被害人。
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
被害人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前項設
籍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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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其配偶、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輔導
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為申請。但被害人之配
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本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第七條第
二項或第三項所定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
補助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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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與驗傷及採證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緊急庇護費用。
六、其他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之費用。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補助;已接受
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前項第四款之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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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醫療費用與驗傷及採證費用,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費用,其補助項目為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特殊藥材費、毒藥
物檢驗費、避孕及性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
家防中心專案核准項目。但指定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康
保險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額度,為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後之實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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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訴訟費用補助: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補助,以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限,每案每
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但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者,經申請人檢附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且
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需要,其律師費用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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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辦法各項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申請項目備妥下列文件向家防中
心提出申請:
一、醫療費用與驗傷及採證費用補助:
(一)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醫療明細表。
(二)被害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醫
療院所收據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
據。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醫療明細表。
(二)被害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
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補助: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訴狀、委任狀或
判決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及領據。但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另檢附應計算人口
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度
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
領據。
五、緊急庇護費用補助:由機構或旅宿業造冊申請,並檢附個案紀錄、領
據或旅宿業開立之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之費用補助:經家防中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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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該次就診之日起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應於提起訴訟後提出申請,至遲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六個月內提出。
三、緊急生活費用及緊急庇護費用: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家防中心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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