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公聽會之進行程序如下:
一、公聽會之開始: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
    明申請案件之內容要旨。
二、申請人及公聽會之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
    人同意後,並得對其他公聽會之參與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三、公聽會之結束:主持人如認公聽會中意見業經充分陳述,或申請案件
    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結束公聽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公聽會會場張貼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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