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之進行程序如下: 一、公聽會之開始: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 明申請案件之內容要旨。 二、申請人及公聽會之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 人同意後,並得對其他公聽會之參與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三、公聽會之結束:主持人如認公聽會中意見業經充分陳述,或申請案件 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結束公聽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公聽會會場張貼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