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廠商對街道家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任。 投資廠商為加強及改善街道家具之功能而變更原有設施者,應經主管機關 同意。 主管機關因政策需要或維護公共利益,認為街道家具有增加設施或變更原 有設施之必要者,得要求投資廠商配合辦理。但因此額外增加成本費用或 損失者,得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