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促進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資廠商對街道家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任。
投資廠商為加強及改善街道家具之功能而變更原有設施者,應經主管機關
同意。
主管機關因政策需要或維護公共利益,認為街道家具有增加設施或變更原
有設施之必要者,得要求投資廠商配合辦理。但因此額外增加成本費用或
損失者,得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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